【标题】
十堰市茅箭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北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
【要旨】
该公司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上岗进行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7日,十堰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茅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茅箭区智慧物流园项目7号施工厂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湖北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国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周吉国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做了《现场检查记录》。
【查处理由和结果】
湖北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国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查实,该公司焊接钢筋柱脚的岗位配备有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安排有电焊工,因电焊工临时上厕所,木工周吉国私自进行焊接作业。鉴于该公司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迅速整改,将当事人周吉国予以辞退,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给予湖北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其它工作存在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影响到自身安全,还会对他人和周边设施造成危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特种作业岗位,这既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更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敬畏。部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就可以无证从事特种作业工作,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时反映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的不够完善,对特种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这种无知无畏的思想会置自身和他人于危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