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五批)
案件名称 | 茅箭区五堰街办和昌社区卫生服务站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茅卫医罚〔2021〕2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茅箭区五堰街办和昌社区卫生服务站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茅箭区五堰街办和昌社区卫生服务站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2420302MJH506183G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勾萍 | |
违法事实 | 茅箭区五堰街办和昌社区卫生服务站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33的一般违法类型进行裁量。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6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茅箭区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 | 十堰美盛口腔顾家岗门诊部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茅卫医罚〔2021〕3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十堰美盛口腔顾家岗门诊部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十堰美盛口腔顾家岗门诊部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2MA49LC499K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张淑芬 | |
违法事实 | 十堰美盛口腔顾家岗门诊部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33的轻微违法类型进行裁量。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6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茅箭区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 | 湖北维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茅卫传罚〔2021〕4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湖北维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湖北维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2MA49K89Y91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薛启燕 | |
违法事实 | 湖北维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6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茅箭区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 | 茅箭区长春路鑫银招待所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茅卫公罚〔2021〕1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茅箭区长春路鑫银招待所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茅箭区长春路鑫银招待所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302MA48EFFK8T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韩琴 | |
违法事实 | 茅箭区长春路鑫银招待所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6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茅箭区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 | 茅箭区东风大道会宾客房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茅卫公罚〔2021〕2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茅箭区东风大道会宾客房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茅箭区东风大道会宾客房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302MA4AJHF7XC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兰燕会 | |
违法事实 | 茅箭区东风大道会宾客房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6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茅箭区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 | 十堰市安尚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茅卫传罚〔2021〕5号 | |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十堰市安尚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十堰市安尚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2MA4F0BWCXA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金荣 | |
违法事实 | 十堰市安尚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10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十堰市茅箭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