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抽检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于2021年10月6日对茅箭区鸳鸯乡卫生院使用的土茯苓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落新妇苷含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现将我局对该单位劣药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6日,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使用的土茯苓(规格型号:1kg/袋、批号:190601;生产日期:2019-06-05;有效期至:2029年-06-04;生产厂家:亳州市华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kg,留样数量400g。2021年11月2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落新妇苷含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标准指标应不得小于0.45%,实测值0.38%)。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1药047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土茯苓400g,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十茅市监强措【2021】1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从十堰君琪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土茯苓2000g,购进价格0.052元/g,共计104元。抽检使用1400g,收取样品费用52元。在诊疗过程中使用200g,单价0.07元/g,合计14元。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6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含量不符合要求的中药饮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劣药货值金额偏低,暂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药品购进、使用情况,并能提供药品验收记录表、供应商资质材料、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生产厂家资质材料、该批次土茯苓成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验收义务且不知道其使用的药品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除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土茯苓400g;
2、没收违法所得66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