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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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 13:51:42

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茅箭区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全区财税发展计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定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研究我区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统筹管理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区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基层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负责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并组织实施。

(七)拟定和执行全区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区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十二)围绕区委、区政府发展规划,服务全区产业发展,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基金)。

(十三)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省、市和区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

(十四)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指导推进全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政治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区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票据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十七)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包括办理资产划转、出让,报废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推进全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区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地方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保密安全、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机关后勤保障等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综合股。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组织拟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拟定全区政府性基金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负责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本级非税收入。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三)法规税政股。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承担法律法规、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的审查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监督区级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区级财政普法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承担增值税退税工作。

(四)预算股。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区级预算调整事宜。承担区级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及公开工作。承担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核、汇总等工作。负责区级非税收入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区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负责区级部门存量资金的盘活使用管理工作。

(五)国库股。组织拟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全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及分析预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决算及区级总会计核算。承担财政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拨付。管理区级财政专户和区级预算单位账户。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

(六)政府债务管理股(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全区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防控等。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以及应急处置。承担区级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财政政策。拟定本级公务开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公务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股。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财政政策。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经济建设股。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应急、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协助办理区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制定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负责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工作和政策管理。

(十)农业农村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制定财政支农、专项扶贫政策。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牵头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拟定乡镇财政管理政策,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和农村财务有关工作。参与村级“三资”管理、发展村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及惠农政策落实监管等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出台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承担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区级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产业发展股。承担军民融合、工业、商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区级国有经融资本出资人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负责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设管理工作。管理产业发展相关资金(基金)。审核并汇总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区级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关政策。按规定管理全区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

(十三)会计股。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及社会审计业务工作。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政治建设。

(十四)监督股。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局内部控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投资评审股。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区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拟订全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预算绩效管理股。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区级重大支出政策绩效、预算部门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出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十七)资产管理股。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政治建设。

(十八)信息股。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对各科室使用的软件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解决各类硬件问题。做好日常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和维护。

(十九)人事教育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退休干部工作等。

(二十)政策研究室。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财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深化财税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及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全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开展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政策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全局重大调研活动。负责与市财政局、区委、区政府有关改革事项的沟通、联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