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茅箭区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牵头编制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治理工作并实施检查考核。
(三)负责茅箭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督办考核区管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维护区属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培育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四)负责茅箭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拟定区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区属绿道、绿地、公园、游园、广场、道路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负责茅箭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拟订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市主管部门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茅箭城区公共空间秩序管理。依据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依据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开展管理工作;清理整治城区主次干道、空间立面等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秩序行为。
(七)负责城市综合管理。依据全市数字城管工作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受理、派遣、督办、考核12319城市管理热线市民投诉案件;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八)经授权,在城区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规划及工作规范、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培训教育、考核管理城管执法干部队伍。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十)负责提出城市管理领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征收本系统行政事业性费用。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转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精心精细精准,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移,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运营,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城市管理,不断提高城市承载力、包容度和宜居性。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监管主体不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案件线索、认定材料、鉴定结论,出具专业性意见等,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与区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案件查处各环节的无缝对接。
2.与市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相关派出机构的职责分工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建及党风廉政、组织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和队伍建设;负责公文处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和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协调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
(二)法规股。负责局对内、对外法律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应诉、复议等法制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局属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业法律宣传培训。
(三)督查股。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及规章制度落实方面的检查督办考核;负责执法队伍建设管理中执法执纪、队容风纪及业务督查考核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分办和督查督办。
(四)城管股。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涉及工作综合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