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组织实施;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旧城区改造;综合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评价方法等管理制度;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白蚁防治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实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七)防震减灾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