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区属各单位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汇编并提供全区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区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旅游、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参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七)组织全区统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并检查监督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八)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推进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