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茅箭区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审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四条 区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要保密、档案、机关财务、信访、会务和安全等工作。负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以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统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今法性审查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对重大违法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内部审计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析利用。根据工要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其统筹协调。
(二)财政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组织审计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组织审计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建设运营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