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政办发〔2021〕32号
关于印发《茅箭区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相关部门:
《茅箭区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茅箭区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管护水平,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茅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条件
1.思想政治觉悟高,为人正直,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
2.热心护林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与事业心,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农村生产、生活;
3.身体健康,年龄要求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的公民;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上山扑火能力;
5.熟悉管护责任区内村情、山情、林情、民情。
二、选聘方法
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选聘程序: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村(社区)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应聘人员向村民(社区)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社区)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负责林业工作部门。
(三)审核。乡(镇)负责林业工作部门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社区)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聘用方在乡(镇)和村(社区)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负责林业工作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负责林业工作部门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1.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2.身体、年龄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3.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
4.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5.所管辖的区域出现各类毁坏林地林木、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情况而不及时上报的;
6.因其他原因远离管护区域或者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国家工作人员、现任村(社区)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
三、护林员设置
(一)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内森林分布、自然地形地貌走向、交通条件、管护难易程度及核定的护林员人数,从方便管护,重点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出发,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同一责任区要求集中连片,地缘相连,道路、沟、走向相同,不再区分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全区森林面积共划分成161个管护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原则上配备一名护林员(具体分配名额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护林员从责任区范围内所属各村(社区)中产生。
(二)合理划定管护面积。每个管护责任区面积原则上为5000—10000亩,交通方便、管护相对容易的责任区面积可适当增加;交通不便、农事活动频繁、管护较难的责任区面积可适当减少,适当增加护林员人数。
四、管理职责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护林员管理制度。
1.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2.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3.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乡(镇)林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护林员有关数据及时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区林业主管部门。
五、护林员职责和权利
(一)护林员职责:
1.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2.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3.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4.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5.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6.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7.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二)护林员权利:
1.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2.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3.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4.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5.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考核办法
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护林员工作纪律和工作职责两部分,实行平时考核、抽查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工资报酬和奖金挂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平时考核:由乡(镇)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护林员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管护情况和护林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情况与工资挂钩,并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3.抽查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护林员遵守工作纪律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与平时考核一起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年度考核:由各乡(镇)组织实施,根据护林员责平时考核、抽查考核情况作出年度考核,作为护林员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对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护林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认真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2.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4.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5.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