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箭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K26058142/2022-10738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茅政办发〔2021〕3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10:25:00
效力状态
有效


茅政办发〔2021〕36号 

关于印发《茅箭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办,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茅箭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茅箭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示范引领,属地管理、规范有序,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的原则,落实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服务供给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照护服务,初步形成“幼儿园托班+社会力量托育中心+用人单位普惠托位”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增进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建设首善之区中的获得感,建设幸福和谐茅箭。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摸底排查,分类捋顺,规范备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初步形成区级规范管理的框架体系,到2022年底,力争建成1-2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1. 全面落实产休假和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产假、护理假政策,倡导用工单位通过合理安排轮班、倒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2. 保障照护服务用地。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土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对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茅箭分局、区发改局)

3. 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对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积极申报国家普惠托育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落实国家对照护服务业税费优惠支持政策;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托育日常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

4. 落实相关政策性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5. 支持关联产业发展。对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予以支持,为婴幼儿及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对家庭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6. 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医院、高校、妇幼保健等机构,建立照护服务专家库。加大照护服务宣传力度,鼓励社区、托育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互联网+”等形式,逐步提高婴幼儿家庭早期发展和科学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

7. 提供婴幼儿照护便捷服务。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加快推进车站、广场、大型商超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为哺乳、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

8.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三)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机构

9.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普惠托育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普惠照护服务机构;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10. 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大力发展社区照护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茅箭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

(2)鼓励新建住宅区配套照护服务设施。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与幼儿园一并整体移交区教育局;独立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区卫健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茅箭分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3)完善城区现有照护服务设施。完善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做好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茅箭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

11. 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硬件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有社会责任感的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12. 鼓励单位开展照护服务。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联合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

13. 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延伸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设立照护服务场所,延伸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14. 在农村地区适度开展照护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各乡镇、赛管局、开发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有照护服务需要的可在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

(四)规范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5. 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普惠优先原则,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茅箭分局、区发改局)

16. 确保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并新建、改扩建一批需要独立占地的照护服务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完善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茅箭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

17. 规范注册登记和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在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的照护服务机构的,在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照护服务机构的,在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注明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或者临时托等;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持备案所需相关材料及时向当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健局;照护服务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由教育部门落实托育“一体化”管理;早教机构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区教育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区卫健局对幼儿园、早教机构开设托班开展相关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

18. 强化互联网信息互通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大部门数据共享力度,加快推进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备案、年审、信息变更、机构注销、质量评估等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19. 有序开展人才培养。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积极与辖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沟通,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切实加强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建好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社区下沉。(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五)完善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20. 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21.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办相关标准和规范,照护服务机构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前科审查,杜绝有暴力倾向、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从业。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保安,安装一键式报警系统,视频全覆盖并接入“雪亮工程”平台;鼓励托育机构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依法加强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对照护服务用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公安茅箭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

22. 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严格落实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婴幼儿健康的主体责任;婴幼儿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后,婴幼儿照护机构方可接收,并每年健康体检1次。督促并组织托育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23. 抑制过高收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区发改局负责对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将婴幼儿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儿童发展等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乡镇、街办,赛管局、开发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监督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督促指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发生。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全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区乡村(社区)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四)强化安全监督。各乡镇、街办,赛管局、开发区,区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管检查情况。

(五)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开展普惠托育试点,逐步实现“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茅箭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茅箭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照护服务工作。研究拟定托育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区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协调和指导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照护服务体系和机制;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公安茅箭分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茅箭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计生协会等单位组成,区卫健局为牵头部门。

区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将联络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区卫健局代章。

三、工作规则

(一)全体会议制度。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实际困难。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专题会议制度。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不定期召集由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它事项。

(四)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区卫健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拟订政策、分析形势、发布信息,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牵头建立照护服务专家库,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负责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照护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设立照护服务场所,提供延伸服务;负责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托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区委编办。负责实施辖内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区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和引导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三)区发改局。负责将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支持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政策;监测照护服务的收费情况和价格水平;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信用评价和违法失信惩戒。

(四)区教育局。指导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指导公立幼儿园增加照护服务内容,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负责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联系辖区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等专业人才;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照护服务专家库,并为家庭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五)公安茅箭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工作,制订相关管理规范;推进托育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负责对托育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打击托育领域中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前科审查,杜绝有暴力倾向、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从业。

(六)区民政局。负责实施茅箭辖内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登记、规范管理,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区卫生健康部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抓好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风险防范;将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积极拓展托育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照护服务。

(七)区财政局。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托育行业发展;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等经费保障,宣传落实托育发展的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八)区人社局。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相关产休假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并落实从业人员的禁入制度;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照护服务各类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奖惩等政策。

(九)自然资源和规划茅箭分局。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对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十)区住建局。依法依规监督和管理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规定,做好托育机构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一)区农业农村局。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十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托育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十三)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到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做好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照护服务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照护服务;依法对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进行监管。

(十四)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茅箭辖区内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卫生健康部门。

(十五)区税务局。负责宣传和落实托育发展、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十六)区总工会。负责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协调支持医疗机构设立照护服务场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照护服务需求;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托育点以及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

(十七)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将社区照护服务纳入实施社区健康志愿服务项目试点推进。

(十八)区妇联。负责促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托育点以及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十九)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区计生协会。负责参与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照护服务。

五、工作要求

1.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照护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指导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照护服务,原则上每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履职情况。

2. 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3.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照护服务工作,提升全区照护服务供给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