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用地效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K26058142/2023-1878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茅政办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10:03:35
效力状态
有效


茅政办发〔2023〕8号

 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用地效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用地效率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十届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用地效率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率,提升经济密度,促进土地利用更加节约集约高效、更高质量、更可持续,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3号)、《关于落实“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1〕40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用地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工业项目用地管理

1.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辖区国土空间布局。除选址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一律向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引导产业相近或产品关联度高的企业集中布局,共享园区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实现产业集聚、功能集中、资源集约。

2.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招商引资项目、工业扩能升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推行从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征收审批、供地审批至登记发证的全链条建设用地保障模式,实行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优化各类报批手续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3.积极盘活存量低效用地。持续推进“增存挂钩”存量土地消化处置工作,实行新增用地计划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持续加大旧城区、旧厂区、旧村庄改造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协同推进土地治理和项目招引,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入驻用地目录,制作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引导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厂区、厂房)。

二、规范工业项目供地要求

4.推进工业“标准地”出让。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进一步完善“3+X”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大力推行“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做到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推行新增工业用地“五证同发”审批模式,实行“并联”审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健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采取多元化方式供地,鼓励企业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5.健全“亩产论英雄”机制。着力提升工业用地经济密度和投入产出效率,对新出让工业用地,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明确容积率、亩均投资、亩均税收及相应违约责任,并由区科经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达产复核。对不达标企业,限期一年内进行整改,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予新的用地支持。因用地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未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支持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实施老厂改造和内部整理、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 2.0 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加快东风老厂区土地腾退和综合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加大对地下空间的使用。引导企业通过合作、转向、退出租赁等形式,促进低效用地向优质项目转移配置。

三、强化工业用地履约责任

7.明确工业项目的建设期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开竣工。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与自规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动工开发、竣工期限,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8.实施履约信用奖励制度。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可以申请每亩1万元的按期开工信用奖励。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50%及以上,或2年内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70%及以上(数据以统计局入库数据为准),可申请每亩2万元的投资信用奖励。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次年起,3年内亩均税收达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可以申请每亩2万元的达产信用奖励。

9.完善低效用地回购制度。鼓励实施低效用地回购制度,对符合工业发展布局但亩均效益差的工业用地和城区“低散乱”企业用地,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区级国有平台进行回购,回购价严格根据土地评估价确定。如需综合考虑当时成交价和企业基础设施投入等因素,须另行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同时,要防止恶意低价造成国有资金流失。

四、健全工业用地全流程监管

10.实行项目联合审查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自规、科经、生态环境、住建、招商等部门联席审查,全面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对新上工业项目规划选址、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环境、用地标准等进行同步论证,在投资建设合同中明确标准、监管和违约处置方式。

11.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共同把好验收关、信用关、登记关。依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体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等阶段,发改和自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节能、环保等要素进行复核,对没有达到约定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由自规部门牵头负责,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承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适时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征信系统。

12.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工业用地不得随意分割,确需分割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待厂房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自规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区政府同意。工业用地分割后不得随意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报自规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工业用地首次转让的,应对其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其中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性质不变。

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方式执行。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相关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