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箭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K26058142/2023-4299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茅政办发〔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2日 16:10:00
效力状态
有效

茅政办发〔2023〕13号 

关于印发《茅箭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茅箭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茅箭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十届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茅箭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积极吸引世界知名企业、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茅箭区设立企业总部,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全资子公司,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在茅箭区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税收管户地在茅箭区。

2.营业收入及地方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下同)等符合第二条或第三条认定标准。

3.控股或者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二条  认定条件。本政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申请认定企业总部(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榜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上榜企业。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茅箭区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3.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其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

第三条  经营情况认定。未达到第二条标准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1.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800万元及以上。

2.批发零售业(销售中心):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及以上。

3.现代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营中心或研发中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数字创意等,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及以上。

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茅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全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政府审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须提供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金融类总部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总部开办奖。当年新落户注册的总部企业,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此项奖励金额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第五条  区域投资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本辖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纳入统计库的,按投资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予以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含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投资额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含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发展奖。总部企业自认定后,其次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在茅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于其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下同)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房合同金额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项奖励金额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第八条  人才激励奖。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高级职称人员、入选国家省市高端人才计划及纳入国家级专家库的人才)发放津贴(连续发放3年,不超过10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在茅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限首套),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同时给予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便利化服务保障。

附    则

一、经认定且申请各项奖励的总部企业,必须承诺在茅箭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区政府。享受总部开办奖的企业,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开办奖励认定时参考的指标标准。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分多年发放奖励的政策条款,按奖励认定时的政策标准执行完毕。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茅箭区的财政贡献。

三、总部企业应守法经营,并按时按要求向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资料。企业、个人享受相关政策之前应向区政府提供相关承诺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凡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出现本政策中涉及的限制条款时,终止后续奖励政策,退回已获得的全部奖励,并从收到补贴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利息。拒不退还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区级现行政策中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茅箭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所称楼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楼宇业主单位、楼宇运营管理单位等楼宇经济主体;

2.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不包括自用楼宇、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属设施);

3.楼宇运营管理方在本辖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方向和发展布局,有规范的运营机制。

第二条  支持方向。支持楼宇通过扩大自持产权、加大整体统一运营、聚焦新兴服务业招商,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高品质高贡献亿元楼宇,推进楼宇产业规模发展。

第三条  鼓励统一运营。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楼宇业主单位自持运营或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整合分散产权达到楼宇总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楼宇内所有纳统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辖区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不予累计、补足差额)。

第四条  支持自主招商。对运营管理企业引入单个企业当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楼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发展高端服务业。对运营管理企业引进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引进国内知名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辖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安商稳商。对楼宇内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或对区域经济指标起较大支撑作用的重点存量企业,且与楼宇运营管理企业续签租约不低于3年的,按每家5万元奖励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改造升级。楼宇运营管理企业运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楼宇年度纳税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栋商业楼宇进行装修和设施扩容升级,按设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楼宇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楼宇入驻奖励。对商务楼宇内当年新纳入统计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入驻楼宇办公的法人企业经营满1年,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按其实际租用办公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附   则 

一、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业主单位和经营单位为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型政策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所经营管理服务对象的区级贡献。自享受该支持政策之日起,楼宇业主单位5年内不得出售。

二、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凡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出现本政策中涉及的限制条款时,终止后续奖励政策,退回已获得的全部奖励,并从收到补贴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利息。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有效期内,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区级现行政策中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茅箭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实现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循环经济企业,是指在茅箭区依法设立注册登记并备案,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茅箭区,同时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包含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  鼓励成立行业协会。支持从事循环经济工作的企事业等单位成立非营利性行业发展协会,统一规范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和秩序管理,加强资源分拣利用,健全源头回收网络,推广先进回收模式,提升资源回收效率。

第三条  支持协会企业发展。协会会员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在进规纳限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家。

协会会员企业在茅箭辖区内依法依规规范设置废品收购站点,经评估符合消防、环保、城建、卫生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正常投入运行的站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

第四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在辖区注册的循环经济企业,被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含5亿元),每年给予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至20亿元的(含10亿元),每年给予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的(含20亿元),每年给予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的(含50亿元),每年给予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加快企业技改升级。鼓励企业建设数字化拆解、加工利用一体化智能工厂,开展再生资源循环加工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对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按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获取准入资质。在国家、省级部门获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重要行业准入资质的循环经济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创建绿色品牌。对循环经济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备案省级循环经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备案为省级、市级专业型循环经济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成功获得省级以上揭榜制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相应级别奖补(扶持)资金额度的5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   则 

一、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所经营管理服务对象的区级贡献。

二、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凡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出现本政策中涉及的限制条款时,终止后续奖励政策,退回已获得的全部奖励,并从收到补贴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利息。

三、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须全额退还奖励与补助所得。拒不退还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负责解释。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有效期内,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区级现行政策中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