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政办发〔2022〕30号
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茅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科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茅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茅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分类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指挥机构
2.1.2 办事机构
2.1.3 现场指挥机构
2.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危险源管理
3.1.2 风险排查
3.1.3 基础设施建设
3.2 监测
3.3 风险评估
3.4 健康风险提示
3.5 预警
3.5.1 确定预警级别
3.5.2 发布预警信息
3.5.3 采取预警措施
3.5.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3 报告内容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应急响应
5.2.1 分级响应
5.2.2 响应级别调整
5.3 处置措施
5.4 社会援助
5.5 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健
6.1 善后处置
6.2 功能恢复与重建
6.3 总结评价
7 应急保障
7.1 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7.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1.2 医疗救治机构
7.1.3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7.2 人力保障
7.3 财力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社会治安维护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7.8 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7.9 公共设施保障
7.10 健康宣教
7.11 培训演练
7.12 科技支撑
8 表彰鼓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精神,建立健全全区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急对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⑴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⑶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应急处置高效有序。
⑷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坚持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依据法律法规和科学规律,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⑸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完善多部门、跨区域、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力量的先期处置作用,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茅箭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另行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故等其他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适用其规定。
1.5 分类分级
⑴本预案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⑵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试行)》执行,并依据国家、省、市分级标准的调整随时调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指挥机构
⑴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茅箭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地各单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职责和任务,组织编制或修订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综合协调处置区内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省内相邻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研究解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乡镇、街道、赛管局、开发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综合研判,及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报请市政府,由市级启动响应。当发生特别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综合研判,及时向省政府报备,经省政府批准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即转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研室、区委外办、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公安茅箭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茅箭分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林管中心、区红十字会、区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赛管局、开发区等单位和部门。
2.1.2 办事机构
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状态下,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及发布、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有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或协调区政府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全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建全区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库,构建决策服务平台,为区委、区政府及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谋意见等。
2.1.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事件类型、性质等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市级、省级前方工作指导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和疾控、社区与农村组、物资与市场保障、行业服务、外事与社会稳定、冷链与高风险货物、区域协查与数据研判、宣传、督导等工作组和专家组。结合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可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调整专项工作组。
2.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赛管局、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社区(村)要在基层党委和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区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健局公共卫生总师任主任委员,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风险沟通、畜牧兽医、野生动物、心理学、药学、法学、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事件总结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危险源管理
各乡镇、街道、赛管局、开发区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管理制度,整合资源,纳入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防控体系,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3.1.2 风险排查
各乡镇、街道、赛管局、开发区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基层组织、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共卫生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3.1.3 基础设施建设
在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因素,有计划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卫生,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医院废弃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按照全区人口比例规划确定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和隔离留观场所、中毒事件后的避难场所。在医疗机构、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设施建筑设计中,建立平急转换预案,充分考虑紧急医疗救援和传染病救治临时征用的需要,完善水电系统、中心供氧系统、医疗设备接口、传染病应急救治所需的“三区两通道”等实用功能。
3.2 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区卫健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监测预警系统,包括: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医疗机构症状和病原学监测、实验室检测、舆情监测、药店购药监测、学校、企事业单位因病缺勤监测等系统。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商务、科经等部门针对本系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区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卫健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3 风险评估
区卫健局牵头组织多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报区政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地区。
3.4 健康风险提示
区疾控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如实、无偿予以刊发或者转载。
3.5 预警
3.5.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局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5.2 发布预警信息
⑴风险评估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及区卫健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向市政府及市卫健委报告。应急状态下,可遵照省级、市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响应。
⑵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⑶预警警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⑷建立智慧化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预警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精准设置预警标准,分析研判各类监测报告信息,早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布警报。
⑸建立预警容错免责机制,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预警偏差或者失误,可以予以免责。
3.5.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⑴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动态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收集、核实、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⑵发布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告避免或减轻公众健康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⑶加强应急值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⑷做好物资、设施、救治隔离场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⑸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⑹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⑺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防范性措施。
3.5.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