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茅政发〔2025〕2号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茅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赛武当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区直各单位:
《茅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十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茅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十堰市人民政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离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副区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区长,一位离区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为履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区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区政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落实接访、下访要求,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政府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茅箭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除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事项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的有关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并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按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与区政协开展民主协商;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职责依法、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对执行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按程序调整完善。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直属单位、区级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工商联、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市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市委对我区开展的巡视、督查、检查、重大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工作汇报、请示报告等;
(四)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报告、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告、年度区级预算安排建议和区级财政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等;
(五)审议区政府规章草案,讨论通过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经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相关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等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印。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对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回顾上周主要工作,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作。区政府周例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社区(村)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一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或委托副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举办活动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约束,坚持厉行节约、务实节俭。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出席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开展的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的不得冠名区政府主办、承办或协办。
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民生、安全稳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请示报告工作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单位联合请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应当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表彰奖励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五)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六)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七)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党中央以及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二)重要调研检查、外出学习考察、会议活动举办;
(三)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五)重大敏感案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七)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检查、考察、交流,重要名人、客商来访等;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须严格按党政机关公文规范及“一文一事”原则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报告。请示类事项须聚焦单一事项,报告类事项应客观全面反映情况。报送的请示、报告须同步附相关文件、图表等佐证材料,作为事项背景、数据或依据的支撑。所有材料须统一使用报送单位函头,文末须注明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组成部门二级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请示、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区政府报送。涉及企业或市场主体的请示、报告,须严格落实首问首接负责制,由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先行核实情况并出具意见后,由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进行请示报告。
第八章 公文运转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第四十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起草区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区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协调或决定。
市政府组成部门征求意见时,除有明确要求外,一般由区政府组成部门进行回复。区政府组成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地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要加快公文批转,原则上要在当天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
第四十三条 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和区委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
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发布的命令,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其他文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或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区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涉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区政府组成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由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备案,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职责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充分利用全区政府系统政务办公平台,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九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五十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实行区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第十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和信息发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依法、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
推进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运用互联网、媒体等渠道扩大政务公开参与范围,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完善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十四条 区数据局要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政务公开通报机制。
第十一章 强化工作落实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从严控制区级层面督查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从源头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加强督查工作的过程监测和跟踪问效,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推进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体制机制,提高政务值班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围绕政治性、战略性、创新性、准确性、前瞻性,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效。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40天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带头落实工作联系点和联系对象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区出访、出差或休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报备。副区长离区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原则上互为AB角的副区长不同时外出、副区长与联系副区长的政府办副主任不同时外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区外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属地应事先请假,提前3天向区长报告,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9日区政府印发的《茅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