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26058142/2023-18781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发改局
发文字号
茅政办发〔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10:06:05
效力状态
有效


茅政办发〔2023〕7号 

 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茅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茅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届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茅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172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21〕4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茅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政府直接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的项目。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注入方式,也可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划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区政府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区发改局是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综合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区财政局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结(决)算评审。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包括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和投资绩效等方面。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开展复核审计。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事项,发布项目招标预公告或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办理环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五)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法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政府采购项目备案书)、开展招投标(采购),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计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采取“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根据实际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储备计划。区发改局结合各行业的项目储备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区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报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项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改等部门可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国家有建设标准,可按标准批复建设;没有建设标准的,确需要建设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审、审计等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按规定直接支付。项目咨询、评审、审计等经费列入项目成本。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改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法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基建财务账目,独立核算,规范支出程序,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纳入总费用概算,使用应严格按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向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投资单位应按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拨付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价(即拦标价)的确定。工程类项目单项投资达到6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投资额达到4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对具有成熟市场价格的分项工程必须对其综合单价进行最高限价)。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纳入区工程管理和政府采购平台监管,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非招标采购工程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任务,确需列入或增加投资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按突发事件处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未经综合竣工验收不得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后,区财政部门或区国有资本投资平台、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工程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8.5%,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且有质保合格验收证明后结清(质保期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超过审定工程造价7%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代扣。

第二十四条  加强概算调整和合同变更管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具体可参照《茅箭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茅政办发〔2022〕4号)执行。

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超过合同价未超过工程概算的: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10%以内,且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下的: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区发改局进行概算调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三)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由区发改局组织论证,论证结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单位要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及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对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建设档案)、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分别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和区档案馆。

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运行管理,确保项目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对已建成的工程类项目,要采取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运行办法,确保管好用好、发挥功效;对准备或正在建设的工程类项目,要同步考虑建成后运行问题。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项目使用(管理)单位承担后续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涉及的土地、用房、设备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出卖、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建设资金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区本级国库。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取得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优先用于安排还贷付息。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区发改、自规、环保、住建、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一)自规、住建、环保、政府投资监督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协同监管,未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自规、行政审批等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用地、规划(国有划拨土地选址意见书除外)、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招投标意见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以财政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三)区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具体参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茅政办函〔2021〕9号)执行。

 (四)监察机关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竣工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施工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原《茅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茅政办发〔2020〕 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相关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