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实地公开由局办公室承办,具体地点∶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6号茅箭区司法局502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 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时间会随季节变化有所调整),联系电话∶0719-8787773(传真同号)网上公开通过茅箭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maojian.shiyan.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茅箭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也可在茅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十堰市茅箭区司法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茅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表格,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十堰市茅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首先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本机关对经审查予以受理的申请,按如下情况分类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7.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本机关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附后,以上所述的七类告知书在附件2中统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十堰市茅箭区司法局办公室是十堰市茅箭区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6号;
邮政编码:442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19-8787773;
传真号码:0719-8787773;
电子邮箱地址:1810691494@qq.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